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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中证明对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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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法律的实践中我们越来越注意到“证明对象”这一法律术语的重要性。传统证据学理论由于在方法论上存在的不足,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中,证明对象问题常常很复杂,法律上还没有对各类诉讼程序中的证明对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范。火灾调查中的证明对象乃证明之标的,若没有明确的证明对象作为界定,诉讼证明活动则难免无的放矢,相应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规则也均难以建立。为了查明起火原因,处理火灾事故以及统计火灾损失,就应客观仔细对火场中的证据进行收集。而对于火灾调查中证明对象的研究,就是为了能够更加准确详细的收集火场证据从而为火调工作的进行打下基础。所以本文主要针对火灾调查中火灾行政程序中的证明对象、火灾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对象以及意外火灾中的证明对象所涉及到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对其证明对象中具体内容进行阐述说明并归纳总结,来帮助办案人员明确各类火灾应收集的火场证据,从而提高案件办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关键词: 火灾调查 火场证据 证明对象

Resreach on the Object of Proof in Fire Investigation

Abstract:Nowadays,we pay more attenation to a professional vocabulary , which is called the object of proof. We know that there are many disadvantages in traditional evidence theory.In the area of the fact of the case,the issue of the object of proof is so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clearly and oderly. In addition,there is no relvent laws exist in the field of the process of the object of proof. The object of proof is the standard of the provation in fire investigation.In order to identify the cause of the fire, deal with fire accidents and make a count on damages in fire, the objective and careful collection of proof in fire should be made. The research on the object of proof in fire investigation can make the collection of proof more exact and detailed. In this thesis , the research o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s in fire investigation, Fire Criminal Suit Procedures and the specifically content of the object of proof in accidental fire.By explaining the specifically contentof the object of proof, investigators can be helped to make sure the object of proof that should be collected in different kinds of fire, so that the case can be solved timely and exactly.
Keywords fire investigation; fire evidence; object of proof

目 录

摘要 I
Abstarct II
目 录 III

1 绪论 1
2 证明对象的概述 2
2.1证明对象的概念 2
2.2证明对象的特点 2
2.2.1证明对象与当事人主张的关联性 2
2.2.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关联性 2
2.2.3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 2
2.2.4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2
2.3火灾调查中证明对象的种类 2
3 火灾行政程序中证明对象的研究 4
3.1火灾行政程序中证明对象的法律规定 4
3.2火灾行政程序中证明对象的具体内容 4
4 火灾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的研究 8
4.1火灾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的法律规范 8
4.1.1《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对象的规定 8
4.1.2司法解释的规定 8
4.1.3办理火灾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8
4.2火灾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的具体内容 8
5 意外火灾中证明对象的研究 12
5.1 意外火灾中证明对象的法律规范 12
5.2意外起火证明对象的具体内容 12
6 结束语 14
7参考文献 15
8 致谢 16

1 绪论
近些年,随着社会信息化技术化的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法律的实践中我们也越来越注意到“证明对象”这一法律术语的重要性。我国从1989至1996年《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对证明对象这一概念做了相关阐述。传统证据学理论由于在方法论上存在的不足,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中,证明对象问题常常很复杂,法律上还没有对各类诉讼程序中的证明对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范。国内相关学者也对不同领域的证明对象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如孙远发表的学术论文《证明对象、要件事实与犯罪构成》,张明楷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等都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此外,由武警学院张金专,张辉等联合发表的《火灾事故调查引发行政诉讼案件的理性思考》以及《行政法治下的调查工作》等学术论文也在行政法学领域对火灾行政案件进行了相关的理论研究。在火灾调查中,明确证明对象,对接下来的证据的相关运用能够奠定夯实的基础,能够提高办案效率。
在国外,“证明对象“这一法律词条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涉及到了各个方面,特别是在刑事侦查案件中。在行政案件中也做了相关阐述。如美国的理查德•斯图尔特在《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中对行政案件中证明对象进行了相关论述。在火灾调查这一专业领域,对于不同火灾案件中证明对象的具体研究,国内外的相关内容还很少,没有查找到具体的文献。
火灾调查中的证明对象乃证明之标的,若没有明确的证明对象作为界定,诉讼证明活动则难免无的放矢,相应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规则也均难以建立。在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中,具体情况常常很复杂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不仅案件事实需要证明,而且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需要证明。在这个意义上,证明对象是建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道路上,需要攻克的第一个堡垒。
所以本文想通过讲述在火灾调查中涉及到证明对象的具体问题,以及结合实践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从而针对不同类别的火灾案件中的证明对象进行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提高公安消防机构处理火灾案件的效率,以及为其做出的相关处罚规定提供合理合法的客观依据。

2 证明对象的概述

2.1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行政程序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为了客观全面的查明和确认已经发生而又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办案人员只能通过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即通过证明的方法加以实现。因而,查明案件事实就成了火灾调查人员的重要任务,而那些与火灾案件有关的诸事实,就成了待证事实、要证事实,成了火灾调查程序中的证明对象。
2.2证明对象的特点
2.2.1证明对象与当事人主张的关联性
第一步是依照主张责任的分配原则,当事人应当针对各自的诉讼请求分别主张相应的事实来实现其诉辩请求,第二步是当事人利用证据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即举证、质证,这是程序法提出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证明变将证据的事实主张联系起来了。
2.2.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关联性
证明责任始终是与证明对象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对证明对象而言,才有所谓证明责任;谈到证明责任,必定指向证明对象。两者在范围上相互一致。
2.2.3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
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进行论证,证明对象和证据之间存在着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就这一关系而言,证明对象是未知的事实或者不确定的事实,证据是已知的、确定的事实。可见,证明对象的概念自身含有证据加以论证和探知的期待性,因而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是证据和证明对象关系的常态。在特定情况下,一些证明对象不需当事人举证,可由司法机关直接认定,这就是免证事由或者不要证事项。
2.2.4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要件事实是司法人员合法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比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除此之外,程序法事实也是司法人员作出合法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事实。如果说实体法规定的要件事实是实体要件事实,那么,程序法规定的要件事实就是程序要件事实。在火灾调查工作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调查工作中程序法的应用。但是可以根据《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等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调查。
2.3火灾调查中证明对象的种类
在火灾调查中,根据案件性质不同,证明对象主要有三类:
首先是火灾行政程序中的证明对象。即火灾调查人员在处理火灾行政案件过程中需要查明的待证事实。
其次是火灾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对象。即火灾调查人员在处理火灾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查明的待证事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活动,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方式以及有关原则和制度等程序进行。
最后是意外火灾中的证明对象。在判定一起火灾的火灾性质时,除了放火和失火案之外,还有发生意外火灾的可能。所以对意外火灾中证明对象进行研究也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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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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